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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API 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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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曾春僑2019年10月30日

    上一集" href="https://okapi.books.com.tw/article/12286" target="_blank">犯罪偵查程序概說 上篇)大略介紹了犯罪偵查的過程,從一開始的「發現犯罪」方法、抵達現場的「現場處理」作為,最後彙整各項資料後,開始「實施偵查」。實施偵查的過程,通常是由「隱」到「顯」,也就是說,偵查人員先祕

內容簡介

  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刑事訴訟法向來是令考生們感到頭痛的科目,不但在學習方式上與實體法大相逕庭,對於相關程序的瞭解若欠缺司法實務經驗,具體如何執行通常也難以想像。此外,由於程序上的瑕疵極易隱藏於題目中而不易發現,縱使爭點概念已經相對熟稔,若無法從考題中抓出來對症下藥,寫出有層次、有深度的答案,也只是徒然。

  本書試圖以淺白的方式,並透過大量圖表,幫助讀者迅速建立刑事訴訟法各章中的體系概念,佐以大量實務見解以及學說理論,不僅能幫助讀者快速入門刑事訴訟法,每個章節後面所附的試題分析與擬答,更能幫助讀者迅速從題目中找出爭點、寫出漂亮的答題,絕對值得即將上榜的您入手一本!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言頁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碩士(刑事法組)
  應屆研究所、律師雙榜
  現為執業律師

  養狗卻是貓奴
  喜歡獨立音樂
  發現玩樂團養不活自己於是轉行當律師
  捨不得舞台光環只好站上講台變講師

  FB:言頁的刑訴讚
  www.facebook.com/yanyegood/
 

目錄

本書使用說明 Ⅰ
1 緒論
【第一節】刑事訴訟法定義及目的 1-4
一、定義及基本概念 1-4
二、刑事訴訟法之目的 1-4
【第二節】刑事訴訟之流程 1-6
【第三節】刑事訴訟之基本架構 1-8
一、糾問制度 1-8
二、控訴原則(彈劾主義) 1-8
【第四節】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 1-10
一、職權主義 1-10
二、當事人主義 1-11
三、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1-12
【第五節】刑事訴訟法審理之基本原理原則 1-19
一、直接審理原則 1-19
二、言詞審理原則(刑訴§221) 1-20
三、罪疑唯輕原則 1-21
四、無罪推定原則(刑訴§154Ⅰ) 1-21
五、正當法律程序 1-22
 
2 法院

【第一節】概論 2-4
【第二節】各種型態之法官 2-5
一、職業法官 2-5
二、陪審制(平民法官) 2-5
三、參審制 2-6
【第三節】法院之管轄 2-7
一、基本概念 2-7
二、管轄之種類 2-8
三、相關試題 2-17
【第四節】法院之迴避 2-20
一、自行迴避(刑訴§17) 2-20
二、聲請迴避(刑訴§18) 2-25
三、職權迴避(刑訴§24) 2-25
 
3 檢察官
【第一節】檢察官之形成與地位 3-4
一、改革訴訟制度 3-4
二、控制警察活動的合法性 3-4
三、法律之守護者 3-4
四、定位 3-5
【第二節】檢察官之義務 3-6
一、法定性義務 3-6
二、客觀性義務 3-6
【第三節】檢察一體原則 3-7
一、檢察一體原則之內涵 3-7
二、相關試題 3-8
【第四節】檢警關係 3-9
一、目前我國現狀及未來 3-9
二、退案審查制(刑訴§231-1) 3-9
三、相關試題 3-10
 
4 被告

【第一節】基本概念 4-4
一、犯罪嫌疑人與被告 4-4
二、被告之種類與共同被告 4-4
三、被告與證人 4-5
【第二節】被告之權利與義務 4-6
一、聽審權 4-6
二、受辯護權與在場權 4-6
三、聲請調查證據權(刑訴§163Ⅰ) 4-7
四、對質詰問權 4-7
五、救濟權 4-8
六、被告之義務 4-8
【第三節】不自證己罪原則與緘默權 4-9
一、不自證己罪原則 4-9
二、緘默權 4-12
三、相關試題 4-14
【第四節】被告之訊問 4-17
一、被告地位之形成時點 4-17
二、被告、證人身分之轉換 4-18
三、訊問之類型 4-19
四、 告知義務及其違反效果(刑訴§§95、158-2Ⅱ) 4-21
五、全程連續錄音、錄影(刑訴§100-1) 4-26
六、 法定障礙事由與夜間訊問禁止(刑訴§§93-1、100-3) 4-29
七、相關試題 4-29
 
5 辯護人
【第一節】基本概念 5-4
【第二節】辯護人之種類 5-6
一、選任辯護與指定辯護 5-6
二、任意辯護與強制辯護(刑訴§31) 5-7
三、多數辯護與共同辯護(刑訴§§28、31Ⅲ) 5-13
四、相關試題 5-16
【第三節】辯護人之權利 5-17
一、閱卷權(刑訴§33Ⅰ) 5-17
二、交通權 5-24
三、在場權 5-28
四、相關試題 5-30
【第四節】實質有效辯護制度 5-34
一、基本概念 5-34
二、判斷標準 5-34
三、相關試題 5-36
【第五節】輔佐人與代理人 5-39
一、輔佐人(刑訴§35) 5-39
二、代理人 5-40
 
6 強制處分
【第一節】對人之強制處分 6-4
一、傳喚與通知 6-5
二、拘提、逮捕 6-8
三、羈押 6-15
四、身體檢查 6-35
五、相關試題 6-40
【第二節】對物之強制處分 6-48
一、搜索 6-48
二、扣押 6-61
三、相關試題 6-74
【第三節】特殊偵查手段 6-80
一、臨檢、盤查 6-80
二、犯罪挑唆(誘捕偵查) 6-83
三、通訊監察 6-87
四、指認 6-101
五、相關試題 6-105
【第四節】限制出境、出海 6-113
一、定性 6-113
二、新法修正 6-114
 
7 證據論

【第一節】證據之基本原則與概念 7-4
一、證據之基本原則 7-4
二、證據之基本概念 7-9
【第二節】自白法則 7-12
一、自白之證據能力(刑訴§156Ⅰ) 7-12
二、毒樹果實理論(fruits of the poisonous tree doctrine) 7-23
三、補強法則(刑訴§156Ⅱ) 7-26
四、相關試題 7-31
【第三節】傳聞法則 7-36
一、基本概念 7-36
二、傳聞例外 7-39
三、相關試題 7-71
【第四節】證據方法 7-78
一、被告 7-78
二、證人 7-79
三、鑑定 7-90
四、勘驗 7-99
五、文書 7-107
六、相關試題 7-108
【第五節】證據排除法則 7-113
一、證據排除法則之理論依據 7-113
二、排除標準 7-114
三、證據排除之對象 7-116
四、我國證據排除法則之操作 7-117
五、相關試題 7-127
 
8 偵查程序
【第一節】偵查之開始 8-4
一、告訴 8-5
二、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 8-28
三、相關試題 8-33
【第二節】偵查之終結 8-38
一、起訴(刑訴§251) 8-39
二、不起訴 8-39
三、緩起訴 8-45
四、不起訴與緩起訴之監督與救濟 8-60
五、相關試題 8-65
 
9 公訴程序
【第一節】訴訟客體—案件 9-4
一、基本概念 9-4
二、案件單一性 9-5
三、案件同一性 9-18
四、相關試題 9-32
【第二節】公訴之程序 9-39
一、公訴之提起 9-39
二、公訴之效力 9-42
三、公訴之撤回(刑訴§§269、270) 9-45
四、相關試題 9-46
 
10 自訴程序

【第一節】自訴權人 10-4
一、被害人 10-4
二、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配偶(刑訴§319Ⅰ但書) 10-4
【第二節】自訴案件不可分原則 10-6
一、概念及目的 10-6
二、自訴案件不可分之例外(刑訴§319Ⅲ但書) 10-7
三、自訴之限制 10-7
四、相關試題 10-10
【第三節】自訴對告訴之限制效力 10-13
【第四節】自訴之效力 10-15
一、效力之範圍 10-15
二、相關試題 10-15
【第五節】自訴之撤回與效力 10-17
【第六節】承受自訴與擔當自訴 10-18
【第七節】反訴 10-19
一、要件 10-19
二、反訴之獨立性 10-20
【第八節】自訴之審判 10-21
一、自訴審前程序(刑訴§326) 10-21
二、判決及判決之送達 10-23
三、自訴人之證人適格 10-24
 
11 第一審程序
【第一節】準備程序 11-4
一、概念及目的 11-4
二、準備程序之內容 11-5
三、起訴程式之補正 11-5
四、準備程序之轉換變更 11-6
五、準備程序之證人訊問(刑訴§276Ⅰ) 11-8
六、證據能力之判斷 11-8
七、相關試題 11-10
【第二節】審判程序 11-12
一、審判之基本原則 11-13
二、審判期日 11-15
三、裁判 11-21
四、相關試題 11-30
 
12 簡易型程序
【第一節】簡式審判程序 12-4
一、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要件 12-4
二、流程 12-5
三、程序簡化(刑訴§273-2) 12-5
四、簡式審判程序之轉換 12-6
【第二節】簡易程序 12-7
一、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要件 12-7
二、開啟方式 12-9
三、量刑協商(刑訴§451-1) 12-10
四、改回通常審判程序 12-12
五、簡易程序之救濟(刑訴§455-1) 12-12
六、相關試題 12-14
【第三節】協商程序 12-16
一、協商程序之要件 12-16
二、協商事項(刑訴§455-2Ⅰ①~④) 12-16
三、協商程序之進行 12-18
四、重點特徵 12-18
五、相關試題 12-21
 
13 通常救濟途徑

【第一節】上訴通則 13-4
一、上訴權人 13-5
二、上訴之範圍(刑訴§348) 13-9
三、上訴之程式 13-19
四、相關試題 13-20
【第二節】第二審上訴 13-22
一、第二審之審級構造 13-22
二、原審法院之處理(刑訴§§362、363) 13-22
三、第二審法院之審理 13-34
四、相關試題 13-51
【第三節】第三審上訴 13-57
一、第三審上訴的限制 13-57
二、第三審法院之審理 13-69
【第四節】抗告與準抗告 13-71
一、抗告 13-71
二、準抗告(刑訴§416) 13-74
 
14 特別救濟程序

【第一節】再審 14-4
一、聲請再審的主體 14-4
二、再審之原因 14-5
三、再審之程序與管轄 14-12
四、相關試題 14-18
【第二節】非常上訴 14-22
一、概念 14-22
二、對象 14-23
三、非常上訴之原因 14-24
四、非常上訴之必要性 14-27
五、非常上訴之判決 14-29
六、相關試題 14-32
歷屆試題索引 i
 



  每次寫序都覺得難以下筆,一方面每次被編輯催完稿之後總是筋疲力盡只想趕快完稿;另一方面又覺得作者序是唯一一個在本書中可以想寫什麼就寫什麼的好地方,不把握機會著實有點可惜。

  這本書是我近五年來授課講義的精華白話版,輔以大量上課時所畫的圖表跟例子,試圖讓讀者在閱讀本書時能感受到有一個活生生的言頁在你們的書桌上講課,總而言之就是一句話,超級屌。

  然後我真的很懶得寫書,真的;可是我很喜歡上課,超喜歡。

  於是為了能讓更多人來上我的課,我只好拼命寫、卯起來寫,剛好我又是一個決定要做就要做到最好、不能失了面子的可憐獅子座,於是有了你手上這本。

  給我好好珍惜啊,偶爾拿去蓋泡麵或墊桌腳沒關係,但要記得翻啊,只要有讀進去,你刑訴一定會變強,這個我敢保證。

  最近迷上了健身,甚至找了教練來一對一授課,不得不說健身真的是一件CP值超級高的事。大家都聽過「努力不一定成功,但成功一定需要努力」,所以讀者們三年五年高普考、十年八年拚特考,縱使很努力了、唸書唸到吐了,成績出來還是有可能要+365,因為人生本來很多事就是徒勞無功的阿。

  不過健身不一樣,你只要努力運動、認真控制飲食,時間一長,你的體脂肪會下降、肌肉量會增加、體態姿勢會變好,最重要的是身體一定會變健康,這種只要努力一定有回報的事情,沒有什麼理由不持續去做。所以奉勸各位讀者們,在念這本書的時候,每隔一、兩個小時就要起來動一動,如果準備考試時還能養成運動習慣更好,規律運動會成為你紓解壓力、提振精神的好方法。

  最後,筆者直到初稿完成後,仍不斷增補實務跟新修正內容,感謝讀享團隊配合我對品質的要求而增刪訂正,在此一併致謝。

言頁
2019.07
 

詳細資料

  • ISBN:9789574641154
  • 叢書系列:
  • 規格:平裝 / 720頁 / 17 x 23 x 3.6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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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年年底,關於暴力裁員的新聞此起彼伏,其中引起社會最大關注的莫過於華為與網易,而兩件事最終也走向了不同的結局,網易暴力裁員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化干戈為玉帛;華為2·5·1事件最終以李洪元離開深圳返回老家畫上句號。這兩件事的結局最終誰是最大受益者、誰是最大受害者我們不去討論,原因是關於"暴力裁員"的事件並未因此停止。 ... 進入2020年之後,由於公共衛生危機事件的爆發,很多企業的正常運營被迫中斷,其中餐飲、旅遊等行業影響最為嚴重,而作為國內最大相關類第三方服務的攜程此前就因為"員工輪流上崗"被看作是變相的暴力裁員;而國內最大的安全服務商的360日前也被曝裁員20%。儘管雙方都隨後聲明否認,但關於"暴力裁員"的討論再次被推上了風口浪尖。 ... 與此同時,作為全球最大的IoT企業、全球第四大智慧型手機製造商的小米也因為"暴力裁員"被推到了輿論的最前沿,那麼小米人事真的出現了暴力裁員嗎?我們不妨由近及遠,一一分析去揭曉答案。 2020年3月10日-末位淘汰制 3月10日,實名制職場社交平臺脈脈上,認證名為"小米員工"的用戶發言表示:有人問小米裁員的事,據我所知,小米挖來了狼性的HR,現在走上狼性的末尾淘汰制,涉及所有部門,都得裁10%的人,必須得,部門也苦不堪言,老白兔、應屆生,低績效都首先淘汰。可以給補償的,不過背調就是裁掉的。然後各個部門重新招人,不斷淘汰、招人,內部競爭激烈起來,達到HR的目的。 ... 對於這樣的言論,脈脈各路人馬也是議論紛紛,那麼這算是暴力裁員嗎?我們說幾個關鍵詞:末位淘汰制、老白兔、應屆生、低績效、補償、競爭。事實上,每一家企業都存在末位淘汰制,畢竟這不是金飯碗、也不是鐵飯碗,類似於老白兔、低績效一類員工通常情況下都會被淘汰,而應屆生往往由於能力不足也會被淘汰,這種情況很正常;而小米挖來了狼性的HR其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增強企業內部的競爭力,同時也會對淘汰的員工進行補償。 ... 簡單總結,小米此次所謂的"暴力裁員"其實就是全新的人事競爭機制,即在民營企業很普遍的末位淘汰制,同時小米對淘汰員工進行相應補償,這算是"暴力裁員"嗎? 2019年12月11日-李易直接解聘 李易,與李洪元實名曝光不同,小米的"暴力裁員"來自化名爆料。據悉,李易,工號三位數的"老小米人",早期參與售後服務、後轉型做零售,從店員到店長(小米之家世博源店)。2019年12月11日下午,小米上海區域經理、HR等人到店與李易溝通,希望李易本人在系統內提交離職申請,最後期限為2020年1月31日,理由是李易存在員工代打卡和上班時間不在店。 ... 對於上班族而言,如果說上班時間不在工作崗位並不稀奇,畢竟類似於零售類的行業經常需要外出,但是"代打卡"這一行為幾乎是企業所禁止的。對此,李易承認存在代打卡行為,但原因為"有時晚上也需要開會或外出談客戶,所以將考勤的工作交給店員來負責"。同時李易在2014年6月獲得小米一定比例的期權可能無法兌現。 ... 當日,李易被踢出小米工作群,次日其將期權兌換成現金,並收到了停職調查通知。25天後,李易收到了一封郵件顯示,其離職申請已經提交。李易對此表示:本人從未提交過任何有關離職的申請。關於此事,小米方面向《國際金融報》記者給予了回應:這是一起內部違規事情,代打卡事實明確,公司已保留相關證據,並進行內部郵件通報,人力通過快遞給世博源店長發送了勞動解除通知書,並由HR代為發起離職系統流程,不存在不知情的情況。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條之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李易本人的"代打卡"行為在任何一家企業都是不被允許的,至於小米選擇與其解除合同或許只有處罰輕重問題,並不存在所謂的"暴力裁員"問題。 2019年11月14日-常遠合同到期 常遠,依舊是化名,2017年加入小米,早期擔任浙江省專賣店(小米之家合作商聯營項目)經理、後負責部分華東區(蘇皖滬浙閩)的線下業務,後工作地點從杭州轉至上海,擔任上海公司專賣店經理,主要負責前期選商選址、打款,運營期間的運營指導及合作商考核分數評定等專賣店業務。 ... 2019年11月14日,小米HR"約談"常遠,表示公司將調整優化,不再與其續約,建議常遠主動離職。根據合同顯示,常遠的合同將於2020年2月29日到期。在之後的11月15日與11月20日,HR與常遠再次溝通。在這一塊,雙方對外的回應存在差別,常遠表示HR希望自己在11月或者12月底前離職,但小米在對《國際金融報》的回應中則表示:HR從未要求該員工儘快主動離職,其合同於2020年2月29日到期,經業務確認做不續簽處理,2019年11月發出勞動合同不續簽通知書,一個月後發出EMS通知,2020年2月3日發出離職補充協議,11天後發了EMS的離職事項說明。 ... 說在這裡,大家最關心的恐怕就是賠償問題了。對此,小米表示已經做出了相應賠償,常遠自己也承認。需要在這裡著重說明的是,由於常遠本人直到3月7日才歸還公司固定財產,按照相關規定其N+1補償金將於下個發薪日,也就是4月5日發放。 ... 員工合約到期,公司選擇不再續約,並給予N+1的補償金,整個流程或許存在HR一些個人表達方面的問題,但從提前告知不續約,並給予N+1de補償金流程和結果來說,在整件事情中,小米並不存在"暴力裁員"問題。 侃哥叨叨 關於小米"暴力裁員"的問題,目前主要仍集中在網絡爆料,且均為"化名"爆料,這一點與網易、華為的實名爆料完全不一樣,而在相關事件中,小米始終保持與媒體溝通的姿態,積極回應,三件事分別的核心其實就是"末位淘汰制"、"違規解聘"、"合同到期不續約"問題,而牽扯到賠償問題,小米進行了相對應的賠償,不卑不亢。 ... 那麼問題來了,實行末位淘汰制、合同到期不續約、員工涉嫌代打卡、小米發放相應補償,難道這也錯了嗎? ... 註:文中圖片部分來自網絡,侵權刪圖;本文系原創,未經授權不得轉載,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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